| 國食藥監許[2010]71號 |
| 2010年02月05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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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名指南》,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規定發布前已批準或備案的產品可繼續使用原名稱。到期需要延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產品中文名稱進行審核。要求保留原產品中文名稱的,應當在延續時同時提出申請(申請表見附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個有效期結束。 二、本規定發布前已經受理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三、《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名指南》僅適用于化妝品的命名,在進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時,產品中文名稱應當以批準或備案的內容為準。 聯 系 人:陳志蓉,陳少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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