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食藥監電[2008]20號 |
| 2008年05月14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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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切實做好救災期間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工作,保證捐贈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現就加強捐贈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勵和支持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捐贈救災藥品、醫療器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協調,積極做好監管工作。 二、捐贈的藥品、醫療器械應為救災所需相關產品,具體品種應符合災區提供的需求目錄。 三、捐贈境內生產的藥品,必須是經國家局批準生產、獲得批準文號且符合質量標準的品種,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須在6個月以上。捐贈境內生產的醫療器械應是經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生產,獲得《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且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其中,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須在6個月以上。 四、捐贈人對捐贈的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安全負責,捐贈時須向受贈人提供產品清單和檢驗報告。 五、接受藥品、醫療器械的受贈人應為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受贈機構或省級以上民政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及其各省級以上分支機構。 六、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救災期間的藥品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加大對救災和捐贈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管力度。災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全面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流通、使用監管工作,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對捐贈藥品、醫療器械存在假冒偽劣、過期失效及其他違反《藥品管理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情形的,要依法嚴懲。非災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密切關注轄區內救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等情況,積極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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