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為指導藥品生產企業開展已上市化學藥品的變更研究,國家局組織制定了《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研究的技術指導原則(一)》,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本指導原則涉及的變更,當研究結果顯示需要進行人體生物等效性試驗或者臨床試驗的,應當向國家局提出補充申請。
特此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