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食藥監辦許函[2008]424號 |
| 2008年12月12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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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化妝品企業: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食藥監辦〔2008〕503號),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和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號(以下統稱批準文號)已作相應調整。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延續工作,我局擬就下述問題發布公告予以明確: 一、為解決企業現有包裝材料的使用問題,避免印有調整前批準文號包裝材料的浪費,凡申請衛生行政許可延續并于2008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間獲得批準的化妝品,自獲得新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憑證之日起一年內,仍可使用其印有調整前批準文號的包裝材料,此后,產品標簽標識應使用調整后的批準文號。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由我局批準延續衛生許可的化妝品,將在其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憑證備注欄中加注該產品調整前的批準文號。同時我局將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批準延續產品的批準文號及其調整前的相應信息。 現就上述公告內容征求你們的意見,請于12月25日前將有關意見書面反饋我局食品許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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