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食藥監法[2007]74號 |
| 2007年02月08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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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藥品執法“違法所得”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贛食藥監辦〔2006〕4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般情況下,《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的全部經營收入”。 《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中收取的費用”。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的“違法所得”是指“售出價格與購入價格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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