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食藥監辦[2006]28號 |
| 2006年03月27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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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各司室、各直屬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32條的規定,從2006年4月3日起,我辦正式啟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1-3)(用于藥品受理、不受理、補正通知書);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用于保健食品受理、不受理、補正通知書);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1-3)(用于醫療器械受理、不受理、補正通知書);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全監管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用于藥品安全監管受理、不受理、補正通知書)。 各業務部門原行政受理專用章于2006年4月3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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