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食藥監注[2006]242號 |
| 2006年06月06日 發布 |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口岸、邊境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口岸藥品檢驗所,各邊境口岸所在地省級藥品檢驗所: 為配合實施《進口藥材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2號),國家局組織修訂了《進口藥材抽樣規定》,制定了《進口藥材抽樣記錄單》、《進口藥材不予抽樣通知書》、《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現予以印發,自2006年7月15日起實施。 關于《進口藥材抽樣記錄單》、《進口藥材不予抽樣通知書》、《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等各種表格我局將統一印制并郵寄給各口岸藥品檢驗所、邊境口岸所在地省級藥品檢驗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