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食藥監辦[2006]60號 |
| 2006年06月28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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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行政許可項目申請人繳費行為,確保行政收費及時上繳國庫,現對行政許可項目繳費通知書進行變更(附件1、2)。新的行政許可項目繳費通知書內容比原來發生較大變化,請各有關單位通知行政許可項目申請人繳費時,注意以下事項: 一、繳款單位必須是申請人(與申請表的蓋章單位一致),或進口藥品、保健食品注冊代理機構,或受理申請資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門認可的繳款單位,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替繳費,否則視作未收到所申請事項的應繳費用。 二、為保證每筆繳費準確及時地確認,請繳費單位按單個申請項目單筆匯出應繳費用,并告知銀行務必在匯款單用途欄注明品種受理號,不要填寫其他內容。 三、行政許可項目申請人填寫注冊地址時,要同時注明繳費單位聯系地址,以便郵寄繳費收據。匯款單位要保管好繳費收據。領取行政許可批件時,請出具繳費收據復印件,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款項匯出后,請匯款單位按照繳費通知書要求,將受理號等詳細信息告知國家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收費組。對逾期不告知且匯款用途又不明確的款項,由收費人員指定匯款申請事項,超過1個月仍不能確定匯款申請事項的,徑直上繳國庫,與之相關的申請事項將被視作未收到應繳費用,另行催繳。 五、新的行政許可項目繳費通知書,一式一份,僅提供給申請人(或進口藥品、保健食品注冊代理機構、受理部門認可的繳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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