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食藥監市[2006]429號 |
| 2006年08月22日 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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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了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健康發展,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在認真開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互聯網站違法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發布虛假藥品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為假劣藥品提供了信息發布和流通的渠道。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健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流程,規范審批程序,嚴格審查標準。在審查工作中,應把企業提交的關于保證互聯網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的制度和措施等作為審查工作的重點;申請單位必須對藥品信息來源的審核、信息采集、信息編輯、信息真實性的審核及批準發布等信息發布流程有明確、可行的管理措施,能夠對信息發布流程實施有效的控制。 二、按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以及中宣部等16個部委聯合印發的《互聯網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認真履行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職責。 三、要結合今年開展的全國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加大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力度,把這項工作同打擊制售假劣藥品、打擊違法發布藥品廣告的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要主動建立與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和信息溝通渠道,切實、高效地做好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眾用藥安全有效。 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暢通公眾舉報的渠道。要加強對互聯網藥品信息和交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的新聞宣傳力度,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監督檢查的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對互聯網違法發布藥品信息或提供藥品交易服務情節嚴重、對消費者安全用藥構成危害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厲查處的同時,及時向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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